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公共秩序,保护校园环境,加强犬只饲养管理,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《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》、兰州市公安局《关于在公共场所严禁遛狗的通告》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根据学校具体情况,坚决禁止学生饲养犬只及宠物,不提倡教工、家属饲养犬只及宠物。前校区和后校区内禁止任何单位、民间组织和个人饲养犬只及其它各类动物,并禁止携带犬只在校区穿行、遛狗。职工、家属养犬一律限制在家属区范围内。
第三条 禁止从事犬类繁殖及经营销售活动。个人家庭养犬的必须遵守政府有关犬只饲养规定,养犬人应携犬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项登记,到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所养犬只进行健康检查,并定期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,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家犬健康免疫证,禁止无证饲养。
第四条 个人家庭饲养犬只的,限制在私人空间范围内采用笼养、拴养或圈养方式,以防犬只伤人,犬吠影响他人休息。
第五条 养犬人携犬出户活动只限于家属区。禁止携犬进入教学区、实验区、办公区、学生公寓区及商店、餐馆、绿地等公共场所。携犬出入校园的应走家属区西门。
第六条 携犬出户时,犬主人应当给犬戴好犬链(绳),由成年人牵领,严格约束,注意避让行人和车辆。
第七条 禁止纵犬恐吓、伤害他人。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,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。校园内发现无人牵领的犬只可视为无主犬进行处理。
第八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,犬主人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防疫部门诊治,并依法承担全部医疗费用,负责赔偿有关损失。对伤人犬只应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检查,系病犬的,应当立即采取措施,并进行相应处理。
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保卫处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